二、祷告蒙应允的条件


芬尼

  神所启示的条件,就是:──要依照神所「已启示出来的旨意」祈求。这一点明白意味着,我们所祈求的不仅必须是神愿意给的东西,而且我们在祈求时的心态,也必须是神所能接纳的。我恐怕大多数宣称为基督徒的人,都忽略了神要求他们在祷告时所应有的心态,而这个心态则是神响应他们祷告的先决条件。

  有功效的祷告都包括神的国及神的旨意有关,当我们献上主祷文时总会说:「愿你的国降临」(太六9-15)。这明白表示「真诚」,是在神前发挥效能的条件。但作此祈求时所需要的真诚,则意味──祈求者应奉献出他整个的心意与生命,来建立这个国度。它意味着我们要把自己所有的、和所是的,全然分别为圣、奉献给神,好达成这个目的。凡以任何其它心态来说出这个祈求,都含有假冒伪善的成分,对神都为可憎。

  因此,在第二个祈求中:「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,如同行在天上」,神并没有应许要听允「这一祈求」,......除非献上祷告的人「真诚」。而「真诚」,则意味着一种心态,就是要:就我们所知的,接受神所启示出来的全部旨意,正如天使们在天上接受它一样。它意味着我们要爱慕、信赖、且无所分别的、全然顺服所有已知的神的旨意,──不论这任一旨意是借着他的话语、透过他的圣灵、或是经由他「环境或其它方式」所启示出来的。它意味着我们要像天上居民那样,将自身和一己所有与所是的、全部绝对且真心地、交付给神来处置。如果我们的作法低于这一点,向神保留了任何东西,我们就等于「在心中顾念罪恶」,致使神不能垂听我们(诗六十六18)。

  在献上此一祈求时所要求的真诚,意味着一种「完整且无所分别的全面圣别归属于神」的状态。任何低于此点的作法,都是扣留神所当得的东西,都是「转耳不听律法」。而圣经对此,是怎么说的呢?「转耳不听律法的,他的祈祷也为可憎」(箴二十八9)。我等自称为基督徒的人,都明白这一点吗?

  凡跟「提出这两个祈求」相关的真确事实,对「所有其它任何的祷告」也同样真确。基督徒有常将这个原则放在心上吗?他们有否考虑到:──所有表白出来的祷告,如果在献上时的心态,不是要将自身所有和所是的一切,都圣别奉献给神,那么,这些祷告就都是可憎恶的吗?如果我们没有在祷告中,并带着祷告、将自身和一己所有的全部献上;如果我们祷告时的心态不是「就自己所知的、真心接受、并要完美地遵从神全般的旨意」,我们的祷告就很可厌恶。不论是在公祷或私祷中,主祷文经常被人滥用到一种极其亵渎的程度。我们听到男女信徒叽哩咕噜的念出主祷文:「愿你的国降临,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,如同行在天上......」,可是他们的生活,却是「绝对的不遵行已知的神的旨意」,──这种情形实在令人震惊,也感到相当叛逆。当我们听到一些人祷告「愿你的国降临」,而他们为推展这个国,所作出的牺牲或努力,实际上却很少,或根本没有时,──这真是强迫人判定他们无耻又伪善,这种祷告不会成为一个蒙应允的祷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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